问题 | 部门法学 |
释义 | 以因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与调整方法的不同而划分成的各部门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这是法学高度分化、不断发展的产物。在西方,古罗马帝国时期就有了公法学和私法学的划分,但还不是现代科学意义上的部门法学。随着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刑法、民法、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相继从简单商品经济时代的“刑民不分”、“诸法合体”中独立出来以后,逐渐地形成了相应的宪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到20世纪20年代,经济法学开始萌芽、产生。20世纪50年代以后,形成了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新的部门法学。部门法学研究该部门法的产生、发展历史、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基本特征、职能、任务和基本原则等部门法基本理论和部门法律规范的结构、渊源、效力范围、解释及其具体适用应用性、实践性较强的问题。一般讲,部门法学主要包括宪法学(国家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婚姻法学(婚姻家庭法学)、劳动法学、诉讼法学和综合性的或跨部门的法学,如军事法学等。随着新的社会关系的不断产生,新的部门法的不断形成和发展,将会出现更多新的部门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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