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法提案权 |
释义 | 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议案的权力。从各国的立法状况看,拥有立法提案权的首先是议员(或代表)和政府。但议会审议的议案中由政府提出的占了大部分,重要的法律几乎都是根据政府提出的议案制定的。有的国家,如美国,政府虽然没有立法提案权,但可以通过“行政公函”形式,大量倡议立法,总统在致国会的咨文以及内阁部长、各独立管理机构在致国会两院议长的函件中,都可以附上法律草案。通过这些形式提出的政府法案,实际上已成为美国国会法案的主要来源,成为国会优先审议的对象。有的国家规定国家元首、议会的常设机关、议会各委员会可以提出立法议案。有些国家还把立法提案权给予地方政府、教会、团体、一定数量的选民、司法机关等。在两院制国家,有些国家议会两院在立法方面的权限是相等或几乎相等的,立法议案可以在任何一院提出;另外一些国家议会两院的立法权限则不相等,通常是上议院的权力受到限制,某些议案不能在上议院提出,只能由下议院审议并通过之后送交上议院。拥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人员在提出立法议案时必须遵守宪法、组织法或议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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