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爱尔兰宪法 |
释义 | 爱尔兰现行宪法。1937年6月14日议会通过,同年12月29日生效。实施后曾经过1939年9月、1941年、1972年、1983年9月等几次修改。全文分为前言及民族、国家、总统、议会、政府、国际关系、总检察长、国务委员会、审计长、法院、刑事审判、公民基本权利、社会政策指导原则、宪法的修改、公民复决、爱尔兰自由邦宪法的废止和法律的时效、过渡条款共17章63条(最后一章在实施后不久即按规定失效;现行宪法只有16章50条)。主要内容: (1)爱尔兰是一个拥有独立主权的民主共和政体国家;国家权力于上帝名下均来自人民。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须是年满35岁的本国公民,由人民直接普选产生,任期7年,可连任两届,有权根据众议院提议任命政府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经众议院同意任命政府其他成员,依总理建议召集或解散众议院,赦免罪犯,任命国务委员会委员、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法官,签署议会两院通过的法案,颁布议会制定的法律,经众议院同意对外宣战。政府由总理和7至15名大臣组成,行使实际行政权,对众议院负责;总理、副总理和主持财政部的阁员必须是众议员,其他阁员须是两院之一的议员(参议员不能超过2人)。国务委员会是总统的咨询机构(即枢密院)。(2)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立法权,议会采行参、众两院制。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数由法律确定(1987年产生的众议院共166席),任期5年;参议员共60名(其中11名为指定议员,49名为按比例代表制秘密投票选举议员),任期5年。议会有权制定法律(任何一院通过的法律为另一院所接受即视为两院所通过),弹劾总统,众议院审批预算和决算及财政法案,监督政府工作等。(3)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权;审判一般应公开进行。法官依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或机关干涉;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除因失职无能、经众议院决定或参议院要求外,不得被解职。(4)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生命、名誉、住宅、家庭、和平集会、结社、私有财产权、宗教信仰、受教育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保护。(5)修宪法案须向众议院提出,在议会两院通过或被视为通过后,交付公民投票复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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