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阐明 |
释义 | 在必要时,审判长与当事人共同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两方面对于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所作的充分说明。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负有对事实的说明义务。当事人应就事实状况为完全而真实的陈述;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应作出陈述,没有明显争执的事实,如果从当事人的其他陈述也不能看出有争议时,即视为自认的事实;对于某种事实,只有在它既非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又非当事人自己所亲自感知的对象时,才准说“不知”。审判长必须督促当事人履行此项义务,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实作充分的说明;特别在对所提事实说明不够时要加以补充,还要表明证据方法。为达到这个目的,在必要时,审判长应与当事人共同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两方面对于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进行阐明,并且提出发问。审判长对于应依职权调查的事项中存在的可疑之处,应予注意。审判长在法院的其他成员要求时,应允许其发问。参与辩论的人,如果认为审判长关于诉讼指挥的命令,审判长或法院其他成员的发问为违法时,有权提出异议,提请法院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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