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土地税征收法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地方苏维埃的税收法规。1933年7月1日公布。共18条。规定:(1)凡闽浙赣苏区耕种土地的农民依下列累进税率征收土地税:全年收谷5石以下者免税。收谷5石以上至10石,每石收税谷5升半。收谷11石以上至20石,每石收税谷7升半,……收谷71石以上至150石,每石收税谷1斗9升半。(2)土地税分两期征收,早田税于9月以前征收完毕,晚田于11月以前征收完毕。(3)凡红军之官兵伕其本身及其父母、妻子、无劳动力的弟妹,一律免税。工人、雇农、苦力本人免税。贫农、中农于其应缴税额中减收3%。革命工作人员本人减半征收。开垦荒地者,免税三年(富农免税一年)。凡因水旱灾以致收成减少或完全无收者,得减税或免税。(4)征收土地税舞弊者,从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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