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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闽西苏维埃政权组织法
释义

闽西苏维埃政权组织法

中国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闽西革命根据地的政权组织法规。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共9章37条。主要内容:苏维埃是工农兵自己选举代表组织的政权机关,在各该地区行使一切权力。在下级苏维埃不能代表工农兵利益时,上级苏维埃可以对其进行改组,而上级苏维埃不能代表工农兵利益时,有2/3下级苏维埃要求时,也须改组。明确规定闽西根据地政权组织分为权力机关和办事机关两大系列:权力机关为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闽西、县、区、乡均设各级执行委员会代行其职权,并设常务委员会作为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的机关,由选举产生的主席主持其工作。下设土地、军事、文化建设、财政、裁判肃反、粮食、妇女等委员会或委员。办事机关在闽西、县两级设主席1人,下设秘书长1人(分管秘书处),土地、文化建设、军事、财政、裁判、粮食等部或科;在区、乡两级设主席1人,秘书1人,土地、文化、军事、财政、裁判、粮食等委员若干人。区、乡工农兵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任期为6个月,闽西、县任期为1年。闽西、县、区、乡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的会期分别为半年、3个月、2个月、半个月召开1次,执行委员会的会期分别为3个月、1个月、半个月、1周召开1次。如有特殊情形时得召集临时会。1930年9月对该组织法作了修正:在闽西权力机关中增设了社会保障委员会,撤销粮食委员会;将文化建设委员会分为文化、建设两个委员会。并对办事机关做了相应调整。该组织法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较早、较完备的组织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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