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❶中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和敌后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设立的审判机构。1948年以后同当时的裁判部、人民法院等审判机构一起,统一改称“人民法院”。 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县(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以外设立的特别法庭,按照司法程序,专门审理与政治运动(如镇压反革命运动、土地改革运动、“三反、五反”运动等)有关案件的审判机构。当特定任务完成后,由省或省以上人民政府以命令方式撤销。 ❸1954年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人民法院设置的派出机构。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而设立。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或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负责在本辖区内就地或巡回审判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访来信。人民法庭的设置一般与乡镇行政区划相对应。由庭长1人,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3至4人组成。 ❹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于1792年8月设立的革命特别法庭,一般被认为是近代最早的人民法庭。它是雅各宾专政时期同反革命分子与投机分子等作斗争的主要机关之一。1794年热月政变后改变性质,次年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