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简称《汉堡规则》,1978年3月在汉堡召开的外交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公约》共分7个部分、34条和一项共同谅解,是一个内容完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公约》在下列方面作了带有根本性的变革:(1) 删去了争议最大的航海和管船过失免责条款,而承运人的责任以推定过失、疏忽的原则为基础,通常由承运人负举证之责;(2) 承运人的责任从装船至卸船改为从港口到港口;(3) 承运人对延期交付负赔偿责任;(4) 关于火灾造成货物损失,只要索赔人举证是由于船上人员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就要负赔偿责任;(5) 提高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6) 对舱面货,作了明确规定;(7) 如果承运人将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须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 (8) 对保函问题作了规定;(9) 规定了诉讼时效; (10) 对管辖权作了规定; (11)《公约》适用的范围扩大;(12) 《公约》允许除提单以外的其他单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