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1)西周统治者规定官员应遵循的德政标准,为九法之一。《尚书·洪范》载:“三德:一曰正直,二曰刚克,三曰柔克。平康正直。强弗友刚克,燮友柔克。”在这里,借用刚柔的相互转化关系,指出了统治臣民的三个条件,这就是一、能够端正人的曲直;二、以刚取胜;三、以柔取胜。奴隶主贵族认为,要保证国家太平无事,必须首先端正人的曲直,区分人的是非,对于那些强硬而不能亲近的人,要用强硬的办法镇压他们;对那些可以亲近的人,就用柔和的办法对待他们。这样,才能使百姓尊敬王道,不挺而走险,犯上作乱。由此,三德成为奴隶统治阶级和封建统治阶级作为“明德慎罚”的具体实施标准,纳入刑法典。(2)有人认为,三德的内容,是叙述治罪的三种简册,即三种刑书,规定了所犯罪行应处的刑罚分属于不同的刑书。但它只是概括说明了所犯的罪行和应处的刑罚,由于所处的时代特点和法学水平的局限性,还带有一定的原始状态,不可能对于每种犯罪都有明确的规定。在运用刑罚方面,能够依据罪行的轻重而区分刑罚的等级。在刑法中所以保留这种原始社会的痕迹,正是人罚代替天罚初期的必然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