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书送达 |
释义 | 审判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任何一种诉讼文书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只有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将有关的诉讼文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收件人,才能使该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送达的作用及其必要性,不仅在于将该文件交给收件人,使其明了文件的内容,而且在于赋予该文件以一定的法律后果。我国判决书的送达一般由法警进行,但法院的书记员或审判人员在法院内或因工作在法院外也可以直接送达应送达人。判决书原则上应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即应将判决书当面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由代收人在送达证上签字。如果收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判决留在他的住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该文书按期产生法律效力。给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送达判决书,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监护人进行;判决书应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向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对军人判决书的送达,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对被监禁人或被劳动教养的人进行送达,分别通过监所、劳改或劳教部门转交;当事人或第三人有收受送达权限的代理人时,可向该代理人进行,应受送达人有送达代收人时,向其送达代收人进行,判决书送达是一项严肃的诉讼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送达人不按规定送达,致使诉讼活动不能顺利进行的,应由送达人负责;如果已经合法送达,收件人不按判决的要求执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收件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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