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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陪审制
释义

陪审制

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为陪审员参加刑事案件的起诉和审判的诉讼制度。源于古雅典、罗马奴隶制国家。欧洲大陆封建社会初期,在法兰克王国陪审庭曾取代日耳曼部落民众法庭而存在。自ll世纪为英国继承和发展。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者又仿效英国,并由拿破伦推行至其他欧洲大陆国家。目前,除日本外,普遍实行于西方国家及前苏联、东欧各国。在刑事诉讼中,陪审制于职能上有起诉陪审与审判陪审之分。起诉陪审指由非职业司法人员组成大陪审团(grand jury)对刑事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英国始创,又于1933年宣布取消。目前保留大陪审团制度的主要为美国。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凡联邦法院受理死罪和不名誉罪案件,必须经大陪审团提出公诉。部分州亦实行大陪审团审查起诉制度。大陪审团通常由12至23人组成,采取多数表决制。审判陪审指陪审员参加刑事案件的实体审理。形式因英美法和大陆法的不同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陪审制”指由陪审员组成小陪审团(petit jury),成员一般为12人。职权是审查证据,听取辩论,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实问题作出裁断。如裁断有罪,再由职业法官据以判处刑罚。该制度主要实行于英美法国。“参审制”指由陪审员和职业法官混合组成法庭,共同负责审理事实和适用法律。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权利相同。该制度为大陆法国家和前苏联、东欧各国广泛采用。此外,英美等国还有一种验尸陪审团(coroner's jury),负责调查可疑死亡案件的有关情况,有权提出控诉和决定逮捕嫌疑犯。我国古代无陪审制度。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曾制订过陪审暂行法,但未实施。民主革命时期,1930年6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起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由审判员数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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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