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主体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或称“国际人格者”,国际法的直接调整对象,具有国际法律人格,是国际关系的独立参加者,和国际法所赋予的权利义务的直接享有者和承担者。国际法院在1949年关于“为联合国服务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的咨询意见”中声称,国际法主体,或国际人格者是“能具有国际权利和义务并有提起国际求偿以维持其权利的实体。主权独立国家是完全的、主要的和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和其他非国家实体在一定的有限的程度上也是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公司和其他国内法法人不具有任何国际法律人格,因而不构成国际法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