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法 |
释义 | 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和其它主体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和其它主体之间的法,“国内法”的对称。国际法主要指国际公法(旧称万国公法),但也包括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部分内容,因为后两者部分源于国际公约。至于国际行政法、国际刑法则仍属国内法的范畴,只不过在传统上,它们的内容分散在国际法的各个部分,在当代被集中起来。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其中最主要的是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其次是国际习惯或惯例,此外,还有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等。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由于现代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的主体问题日益复杂。一般说来,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国际法还有其它主体,主要指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和正在进行民族独立斗争并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际法在实施上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它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强制机关,而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和集体的行动。近年来,联合国在国际法实施方面的作用日趋加强。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有三种学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国际法优先说。但这三种学说均未正确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关于这个问题总的原则应该是,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要尊重公认的国际法的原则规定,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应照顾到国内法的要求,而不应简单主张谁优先于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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