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约翰逊总统的弹劾案 |
释义 | 1867年Johnson’s impeachment这一弹劾案阐明了美国宪法中的分权与制衡原则。美国南北内战刚刚结束,总统林肯被刺,副总统安德鲁·约翰逊继任为总统,南部种植园奴隶的残余势力阴谋进行复辟活动,约翰逊总统对此加以纵容;共和党激进派控制的国会为了打击奴隶主的阴谋活动,于1876年1月通过了《军事善后法》,把曾发生叛乱活动的南方划分为五个军事区,置于军事管制之下,约翰逊以违宪为理由予以否决,但国会又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使法律得以生效;1867年7月国会通过《官员任期法》规定:凡经参议院同意由总统任命的政府官员未经参议院的同意,其继任人选,总统不得将其免职,约翰逊又加以否决,国会再次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使总统的否决归于无效。总统与国会之间的冲突还在其它有关重建南方的立法措施上反映出来。接着总统不顾《官员任期法》的规定,在未征得参议员的同意下,免掉了陆军部长的职务。1867年12月,众议院通过了对总统的弹劾案,1868年3月参议院开始审理,按照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蔡斯主持审理,总统的律师则认为《官员任期法》本身与宪法相抵触,撤免官吏是行政部门的特权,与宪法规定的总统任命高级官吏必须征得参议院同意应区别开来,而单独存在。1868年5月16日,参议院就弹劾进行表决,35票认为约翰逊总统犯有罪行,比宪法规定的必须有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的同意才能定罪,仅差一票,弹劾案未能成立。但美国法学家评论说,虽然如此,但约翰逊的权威却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在余下任期内他几乎完全无所作为,而由国会主宰一切。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