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 |
释义 | 1948年4月2日中国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有关建立专门审理共产党员或为共产党工作的人员的特别法庭的组织法规。主要内容:在南京和地方各大城市分设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高等特种刑事法庭;根据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对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规定的案件进行审理;特种法庭由审判长及审判官2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其裁判不得上诉或抗告。只有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可申请中央特别刑事法庭复判。在被告人被剥夺全部诉讼权利的情况下,这种复判规定没有实际意义。根据该条例组成的特种刑事法庭,实际是迫害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的反动法庭。条例的实施为国民党反动派滥施非刑、残害大批共产党人、爱国民主人士和劳动群众提供了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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