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国民党政府于抗战后期制定的刑事诉讼特别法规。1944年1月12日公布,同年11月12日施行。共36条。所谓“特种刑事案件”,主要指共产党人和赞同共产党主张的革命进步人士开展革命活动的案件。为加强对这类案件的审判,该条例规定采用同普通刑事案件不同的特别诉讼程序。该条例适用范围是:依法律规定运用特种刑事审判程序的案件,及依法令规定由军事或军法机关审理的非军人为被告的案件。其中危害民国案件、汉奸案件、违反战时军律及妨害军机的案件由高等法院或分院审理,其他案件由地方法院或县司法机关审理。对于依本条例所作出的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只能声请复判。声请复判案件,由原审法院送直接上级法院复判。对于复判法院的判决,不得再声请复判。复判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不当者,可撤销原审判决,自为判决。复判法院可作出量刑重于原审判决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