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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
释义

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

1947年3月31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公布,同年7月5日修正公布。共8章47条。主要内容:选举采用普遍、平等、直接及无记名单记法。年满20岁的国民有选举权,23岁的有被选举权,每人只能有一个选举权。代表名额在各地、各民族、各职业团体及华侨之间进行分配。中央设总选举事务所,省、直辖市、蒙藏、华侨、省内各县市或其同等区域、全国性职业团体及妇女团体均设选举事务所,办理相应的选举事宜。各选举主管机关应对选举人资格审查后,造具选举人名册,于选举前40日公布之,并逐级递报选举总事务所备案。经500名 (华侨200名)以上选举人的签署或政党提名,可登记为候选人,公开竞选。候选人以得票较多者依次当选,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选足法定名额后,其它得票的候选人,按票数多少依次为代表候补人。办理选举违法或舞弊,候选人资格不符或当选票数不实,经判决确定后,应依法重选或由候补人依次递补。选举诉讼由该管高等法院管辖,无高等法院者,由首都高等法院书面审理裁判。选举人对于所选代表,经过6个月之后,方可提出罢免声请书,并由原选举单位当选时投票总数10%以上选举人签署,向该单位主管行政首长提出。在主管行政首长将声请书、答辩书公布之后30日内举行投票,以投票总数的过半数通过罢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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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