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管理人 |
释义 |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清算破产财产的执行机关。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各国破产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有的规定由法院依职权选任;有的规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还有的规定以法院选任为原则,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补充。虽然选任的方式不同,但破产管理人都要由熟知经济、法律的人担任,如会计师、律师等。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要接受法院的监督,法院有权依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或者依职权撤换破产管理人。在我国,负责管理、清算破产财产的机关称作清算组。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如工作需要,清算组还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有下列职权:(1)全面清查并负责保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等;(2)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3)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4)变价破产财产,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5)对破产企业在法定期间内实施的不法行为有否认权。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要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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