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序立 |
释义 | 又称应继。清代继承制度中立继方式的一种。清代继承分作继承与立继两种,继承是法定的正宗继承;立继则是具有法律拟制性质的正宗继承。立继程序中,首先进行序立,即在被继承人五服亲属之内,按照由亲及疏的原则,确定昭穆相当者为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五服亲属之内没有合适的继承人,则进行择立,即在五服之外的同宗亲属之中选择昭穆相当者为继承人。《大清律例·户律》规定:设立继承人,先尽五服亲属,“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潜阳吴氏宗谱·凡例》:“凡立继者,立本宗昭穆之子,或序立,或爱立。”《大港赵氏族谱》规定:“继嗣有应继,有爱继。先应继而后爱继,礼也。故立继之通,自应继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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