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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司法文书用语。凡上级对下级的行文均称下行文书。为保证行用文书的准确性,唐律特别规定了对任意使用应行文书的处罚条款,《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应行下而不行下,及不应行下而行下者,各杖六十。”若不应签署应行文书而“署应行文书者,杖八十。”并明确规定,所说应行文书,系指符、移、关、牒、刺诸种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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