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
释义 | 对环境保护监测工作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实行的一种岗位津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于1984年发出了《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测试行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了这种津贴的实施范围和津贴标准。对事业单位中的环境保护监测站和科学研究所的监测、科研人员和有关辅助人员,应根据工作量的大小、时间长短。作业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四个等级的监测津贴:(1)专职从事剧毒物质和强放射性物质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2)专职从事一般放射性物质的监测和研究工作,经常使用和接触多种剧毒物质的以及从事生物监测、科研工作的;(3)经常使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仪器试验、研制工作和高功率激光等新技术应用的,以及经常深入环境污染现场、从事室外作业调查和专职综合分析人员;(4)经常深入有毒实验室进行仪器测试、维修、保养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的保管、发放、提货人员。凡兼做两种等级以上工作的人员,只享受一种津贴。可以选择其中较高一等的标准。这项津贴标准从1984年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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