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毛泽东思想的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人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其最大特点在于,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特别是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人民民主法制的建立和发展相结合的产物。反过来,它又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毛泽东的法律思想的内容很丰富,其代表著作有《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新民主主义论》、《论政策》、《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论联合政府》、《论人民民主专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7年1月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毛泽东的法律思想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废除旧法的理论。1949年元月,濒临灭亡的国民党政府呼吁和谈。毛泽东明确提出,将“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当作和谈的八项基本条件之一,直接表明对旧法的态度。作为新中国成立法律依据的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中,进一步确认废除旧法的原则,并当即在全国贯彻实施。(2)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这是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基础和核心。它的要点: ❶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中国革命的根本经验。 ❷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并包含广泛统一战线的政权。 ❸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结合。专政与民主的对象不同,方法也不同。 ❹对敌人实行专政并不是从肉体上消灭他们,而是尽可能地通过劳动把他们改造为新人。(3)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毛泽东对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制的诸环节均有论述。他尤其强调: ❶法制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对于敌人要强迫他们遵守人民政府的法律。与此相对应,法制又是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要用法律给全国人民指出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 ❷法制建设必须贯彻群众路线。立法工作要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执法也要依靠群众,听取群众的呼声,得到群众的帮助,接受群众的监督。 ❸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一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上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管是谁,只要犯了法,都要同等地依法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4)宪政和宪法的理论。1942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系统地阐发宪政的实质,指出在中国实行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必要性。新中国成立后,他亲自主持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他在关于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揭示了宪法的概念,即国家的总章程、根本大法;总结立宪的基本原则—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指出制宪的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两条主要经验。(5)刑事法律的理论。 ❶镇压反革命必须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 ❷镇压反革命要讲“规格”,被判刑的反革命犯要符合“规格”。 ❸对人犯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对判处死、但可以不立即执行的罪犯,可实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做法。 ❹“有反为肃,有错为纠”。 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 ❻罚要当罪,罚与刑相适应,反对畸轻畸重。 ❼严禁逼供信,废除肉刑,废除法西斯式的审判方法。要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 ❽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6)家庭婚姻法的理论,毛泽东先后于1934年和1950年主持制定过两部婚姻法,一贯强调婚姻法要贯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诸原则。(7)国际法的理论。50年代初,毛泽东和周恩来共同拟定国家间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通过周恩来与印度总理尼赫鲁的会谈而倡导于世界。由于种种原因,毛泽东的法律思想的发展,经历一段不应有的曲折过程。1957年“反右派”斗争中,把一些本来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理论,当成资产阶级法律观予以批判和否定,自此,一定程度上引起法律虚无主义的滋长。尤其在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和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阴谋利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被践踏殆尽,马克思主义法学遭到排斥,给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毛泽东的法律思想的主流得到弘扬和发展,其错误得到纠正,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已有长足的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