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法的理论又称“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某些西方法学家曾使用这一术语称谓研究和阐述关于国家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著作或学科。如美籍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逊就曾著有《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英国剑桥1949年版)。前苏联以及东欧各国都把“国家与法的理论”作为法学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直到80年代初,中国的法律院系也开设“国家与法的理论”。主要以国家与法两者的不可分割性为认识基点,把国家与法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和阐述。其内容大体包括:它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体系;关于国家和法的一般理论,如国家和法的起源、本质、形式、职能,以及法的渊源等;剥削阶级国家与法的理论;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社会主义法的理论;关于国家与法在共产主义阶段将要消亡的原理。该门课程的重点是讲授无产阶级专政的原理和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理论问题。80年代初开始,随着政治学的恢复和大力发展整个法学的需要,为了更有利于对法的理论问题进行专门、深入的研究,在中国法学界改以“法学基础理论”代替“国家与法的理论”,作为法学专业的基础理论课。在研究对象、范围、内容和体系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