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革命法庭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鄂豫皖、川陕等苏区的审判机关,设于县以上工农民主政府,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下设审判委员会、国家公诉处、申诉登记处和执法管理处。审判委员会由当地群众选举产生,不脱离生产,有事临时召集。国家公诉处行使检察机关的职权,负责侦查、预审和提起公诉。申诉登记处为方便群众诉讼而设,控告人照章登记后,由革命法庭通知原被告到庭审判。执法管理处负责管理监狱、看守所和劳动实习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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