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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英国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
释义

英国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

帮助议会监督中央行政管理的机构,建立于1967年。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由英王任命,终身任职,任期的保障和法官相同。其任务是调查公民对行政管理不良的申诉,并建议补救方法。调查的对象限于法律所列举的中央机构。所谓管理不良,包括行政人员的偏见、疏忽、不注意、迟延、不称职、无能、刚愎、卑鄙、专横及其他一切不公平、不合理的压迫性行为和不行为。对于外交事项、罪犯引渡、刑事侦查活动、保护国家安全的行为,人事管理和商业交易事项,则无权调查。属于法院和行政裁判所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也不能调查。受害人向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提出申诉,必须由下议院议员转交,因为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是议会的代理机构和辅助机构。接受申诉的议员首先应考虑是否将案件移送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处理。受害人直接向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申诉时,如后者认为可以受理,可将案件送交有关议员征求意见,由有关议员送回调查。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对议员移送的案件是否进行调查,以及如何调查,有自由裁量权。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决定调查后,必须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的行政官员,陈述对受害人申诉的意见。调查须在私下进行。在取证方面,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具有高等法院所有的权力。对于妨碍调查工作的人,可以要求高等法院科处藐视法院罪。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应在调查的各阶段写出各种报告,并须向移送案件的议员报告调查结果或拒绝调查的理由。调查报告应当同时送交有关的机构和行政官员。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在报告中提出对案件的补救办法的建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能够接受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建议。如果行政机关拒绝接受,议会行政监察专员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一个特别的报告以增加对行政机关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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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