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越南国会代表选举法 |
释义 | 1980年6月越南第六届国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实施。包括总则、国会代表数额、选举单位及选区、各级选举委员会、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举程序、选举形式、选举结果、国会代表的补选、国会代表的罢免、对违反选举法行为的处分、选举法的实施等,共11章76条。主要内容:选举按照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进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性别、社会成份、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职业、居住期限,自18岁以上均有选举权,21岁以上均有被选举权,精神失常者及被法律或法院剥夺上述权利者除外。选民有权罢免国会代表。国务委员会宣布和主持国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越南祖国战线负责同各级政权机构一起做好国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国会选举所花经费由国家预算内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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