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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释义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1980年12月18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六届国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次日生效,共11章147条。主要内容: (1) 越南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实行有计划的公有制经济,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2) 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全民普选产生,每届任期5年,有权制定、修改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制定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决算,任免国务委员会成员、部长会议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国家各部委的设置,审查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并提出质询,决定大赦、战争与和平问题,根据国务委员会建议批准或废除国际条约等。国务委员会是国会最高常设机关、国家集体元首,由国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有权宣布和主持国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国会会议,公布法律,发布命令,解释宪法、法律和法令,监督部长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任命部长会议副主席、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陪审员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接受外国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决定大赦,在国会闭会期间国家遇外来侵略时决定战争的问题等。地方设各级人民议会,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级人民议会任期4年,其他地方人民议会任期2年。(3) 部长会议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国会任命的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组成,每届任期5年,对国会和国务委员会负责,有权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向最高权力机关提交议案,制定国家规划、计划和预算草案,负责国家计划和预算的实施,统一管理国家经济、文化、教育、科技、治安、外交、国防,领导和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决定省级以下行政区域的划分等。(4)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及特别法庭行使国家审判权,向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判员由同级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公开审判、集体审判、辩护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有权监督其他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监督并检查法律的统一实施,行使起诉权,向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国会选举任命,副检察长由国务委员会根据检察长提名任命;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5) 国家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公民有就业、休息、学习、保障住房、科研、文艺创作、言论、新闻、集会、结社、示威、宗教信仰、年满18岁公民的选举权、年满21岁公民的被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6)修改宪法的机关是国会;修改宪法须得到国会代表总数的2/3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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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