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家内劳动法 |
释义 | 昭和45年(1970年)5月16日公布施行。全文共分7章36条,主要内容包括:委托、工资和最低工资、安全和卫生、家内劳动的审议机关等。家内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标准法》,最早处于完全的低工资无权状态。由于在1958至1959年中发生了苯中毒事件,劳动大臣的私人咨询机关设立了临时家内劳动调查会;1941年10月公家咨询机关的家内劳动审议会正式成立,并开始工作。到1970年5月制定了《家内劳动法》。其目的,是通过规定最低工资额、安全、卫生和其他必要事项,来提高家内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帮助家内劳动者的生活安定。该法规定的劳动条件是最低标准,委托者和家内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理由而使劳动条件恶劣,必须努力提高。家内劳动的委托事项,主要有:(1)向他人提供原料,再把产品的部件、附属品或原材料制成产品或加工、修理、洗净、分选、包装或分解原料等。(2)向他人出卖原料,经他人把产品的部件、附属品或原材料制成产品,或加工成物品再买回。另外,还规定委托者和家内劳动者的概念;对家内劳动者的委托条件和交付家内劳动手册、就业时间限制、委托解除的预告等义务也做了规定。关于工资方面也作了详细规定,如最低工资、 工资支付方法(支付工资金额)、支付场所和法律效力。关于安全卫生方面还规定委托者和家内劳动者对提供的原材料和机械设备均有预防发生危险的义务。还规定违约责任,凡违反该法规定,处以6个月以下劳役和1万日元以下或5千日元以下的罚金。有的学者认为,该法有些条款是实行不通的,可能是空文,但对帮助家内劳动者生活安定和弥补日本劳动力不足还是有一定意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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