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 |
释义 | 在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被告地位,同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是指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参见[诉讼参与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当事人是重要的诉讼参与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1)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称谓不一。因涉嫌犯罪而处于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中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参见[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而处于审判阶段的人,称为被告人(参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中心人物,刑事诉讼中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确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展开的。在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死亡,刑事诉讼即应终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不允许由他人代替或代理,只可以委托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辩护人帮助其行使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的一种。(2)被害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参见[被害人])。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较为复杂: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属于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但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3)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参见[自诉人])。自诉人的诉讼地位是原告,执行控诉职能,具有独立、完整的诉讼地位。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但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参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因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参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就是刑事被告人。但在某些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以是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法人单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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