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进行主义 |
释义 | 民事诉讼的开始、进行与终结,由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最初制定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基本上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认为民事诉讼是具有平等地位、平等能力、完全对等的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各自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的一系列攻击、防御行为,法院(法官)仅站在中间人(第三人)的地位作出裁判而已。当事人进行主义成为民诉法的根本原则,全部诉讼进程任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国家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只在十分必要时才加干预。例如,关于传唤,由当事人自己进行;当事人有指定期日的权利,当事人也可以经合意取消或者延缓期日,还可以合意休止程序;在送达方面,由当事人送达,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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