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诉讼程序per legis actiones又称“法定诉讼程序”或“成文诉讼程序”。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模式、法定的言词和手续进行诉讼。在罗马上古时期所适用的诉讼程序,至公元前25年为程式诉讼程序所代替。其特点: ❶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当事人进行诉讼既须严格使用一定的法律术语,又要严格履行一定的诉讼方式,用错术语和方式,即使理由充足也遭败诉。 ❷诉讼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一方当事人缺席即停止审理。 ❸整个诉讼程序分为两个阶段:法律审理(Injure)、事实审理(Inju-diction )。在法律审理阶段,由裁判官审理权利人的诉权是否为法律所承认、权利属于何种性质、适用法律的情节等。裁判官在完成法律审理后即将案件交与承审员进行事实审理。在事实审理阶段,主要审查证据,尔后由承审员根据裁判官所指示的要点作出判决。其诉讼形式,主要有:提供誓金式、实施拘押式、实施扣押式、通知迫还式,以及请求指定承审官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