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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释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劳动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于1993年10月18日发布的规章。全文共11章64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第二章管辖。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争议双方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第三章仲裁参加人。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代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第四章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审批;自填表之日起7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 日内制作出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决定立案的应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准备。第五章案件仲裁准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拟定处理方案。第六章案件审理。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通过送达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 日 内结案。仲裁时效中止。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第七章案件特别审理。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案件特别审理的规定。第八章期间、送达。期间的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它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章归档。第十章仲裁费用。第十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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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3:3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