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动仲裁制 |
释义 | 由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自动交付第三者仲裁解决争议的制度。这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是在双方当事人不能自动解决其争执,或经第三者调解无效的情况,争议双方愿意交给议定的仲裁人进行裁决。这个仲裁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关团体。自动仲裁的程序有:(1)将劳资争议交给第三者仲裁;(2)双方提供全部材料交给仲裁者调查;(3)在交付仲裁后到作出仲裁决定前.劳方不能罢工,资方不能停业;(4)仲裁者颁布仲裁决定书;(5)执行仲裁决定书。这种方式的特点在于自动性,如将争议交付仲裁、提供材料进行调查、执行仲裁决定书等都以劳资双方同意、自动为条件。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进行仲裁。如:美国有36州及其他殖民地实行自动仲裁制。大多数州都设立常设调停及仲裁局,由委员3—6人组成。实行3人制者,由雇主、被雇者及公共人士代表各1人组成;实行6人制者,由三方代表各2人组成。其他不设立常设机关的州,由劳资双方联合组织调解会,加上一个仲裁者,组成仲裁机关。仲裁者在接受交给的仲裁案件后,可以根据双方争执的事实,判断是非,拟定仲裁意见书,供双方采纳。双方同意者执行,不同意者停止执行。美国有十多个州规定,如经双方代表同意,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强制执行。英国于1919年颁布的《工业法院法》规定:如争议当事人愿意交付仲裁者,可以采用三种方法之一,即交付由劳动部长任命的仲裁者;交付仲裁局解决,仲裁局由双方推举的同等数目的代表,及由劳动部任命的中立者1人组织之,中立者任主席;交付常设仲裁法庭解决。仲裁法庭人员由劳动部长任命,其中包括雇主和被雇者代表、中立第三者、妇女1人或多人,任期长短由劳动部长决定。仲裁庭主席从中立人士中选任。上述三种方法,由劳动部长征得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决定采用其中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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