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省农民协会修正章程 |
释义 | 1926年5月广东省第二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除前文外,共13章55条。规定凡居住广东之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农村手工业者,及农村体力劳动者,不论男女,年满16岁且履行手续,皆得为本会会员,但对有田地百亩以上,或以重利剥夺农民,或与农民处于利益相冲突地位,或为宗教宣教师,如神甫、牧师、僧尼巫等,或受外国帝国主义操纵,或吸食鸦片及嗜赌者,得拒绝之。会员在各级大会中,均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一农村有成年农民1/3以上申请,由上级报告省协会,经省执行委员会认可,或各区的乡农民协会占全区乡数1/3以上,或各县有3个以上区农民协会,省协会认为必要时,即派员到该乡、区、县召集乡、区、县代表大会,选举乡、区、县执行委员,组织乡、区、县农民协会。省、县、区、乡执行委员分别为13人、9人、7人、3人;候补委员分别为4人、4人、3人、2人;任期分别为1年、半年、半年、3个月;除乡外,省、县、区并分别互选5人、3人、3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省、县、区、乡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分别为每年、半年、3个月、1个月举行1次,但经所辖县、区、乡执行委员会1/3以上请求时,得分别召集临时会议。省执行委员会会议至少每3个月召集1次,县、区、乡每星期召集2次;省常务委员会至少每星期开会1次。各级代表大会,接纳及采行本级执行委员会及该委员会内各部报告,选举各该级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决定本会务进行之方策,并选派赴上级代表会议代表。省执行委员会的职权:设立全省各县、区、分区、乡协会,并指挥其活动;组织省执行委员会内各部;支配会费及财政;设立各路办事处,以便指挥各县协会工作。县、区、乡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与省执行委员会大致相同或相似。章程并对各级农民协会的纪律、经费及其与其他机关的关系等,作了专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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