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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三届全国司法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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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司法会议

195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召开的全国性司法会议。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取得决定性胜利,国家的政治形势发生根本变化的形势下召开的。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今后对反革命分子实行宽一些政策的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在会上提出的《1955年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审判工作经验初步总结》,明确提出:今后对反革命分子应该少捕、少杀,把斗争锋芒主要指向一切现行反革命分子,并且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对于历史反革命分子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那些在解放后坚持反革命立场、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分子,或者在历史上有严重罪行民愤很大的分子,都应当依法惩办;在历史上虽有严重罪行,但能自首彻底坦白的分子,应当从宽处理.《总结》对审判反革命案件容易混淆的几类情况,例如,反革命与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反革命造谣煽动与某些群众的落后言行等,划清了政策界限;还对审判盗窃、流氓等几类刑事案件如何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作了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在讲话中着重指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此,这一科学论点成为我国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并分别写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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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