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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准据法的公约
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准据法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LawApplicalle to Traffic Accidents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1968年第11届会议上通过并于1971年5月7日开放签署的公约。其目的在于只对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涉外侵权行为的债务问题规定统一的准据法,采取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但是,如果事故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不同,《公约》规定适用事故发生地法。《公约》也规定了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一些例外。《公约》将侵权行为准据法的适用范围规定得很广泛;它规定,依侵权行为准据法解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侵权行为责任的基础和范围,(2)免除责任的原因以及责任的限制和划分,(3)应进行赔偿的损害的存在和种类,(4)赔偿损害的方式和范围,(5)损害赔偿权是否可以让与或继承,(6)因个人所受损害有赔偿请求权的人,(7)委任人为其代理人或雇佣人为其受雇人负担的责任,(8)基于时间经过的消灭时效或权利丧失,包括期间的开始、中断和停止。凡民法上归属于侵权行为责任的范畴的一切问题都在侵权行为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之内,甚至受害人对为加害人负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直接赔偿请求权,也适用侵权行为为准据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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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