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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之诉
释义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之诉

当事人不服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的审查和批准;对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关的工作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反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在我国领域内勘查、开采下列各项石油、天然气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石油;烃类天然气(包括共生、伴生的非烃类天然气);油砂、沥青。办理石油、天然气勘查登记手续,应当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项目提出申请,并领取许可证。办理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和开采登记手续,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项目或单独开采的油气田为单位提出申请并领取许可证。法人单位对于石油工业主管部门在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时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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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