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强制措施 |
释义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将强制措施的种类予以变更或者予以撤销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每一种都有严格的法定适用条件,而且条件各不相同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后,随着对案件进一步侦查、起诉和审判,随着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或者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或其他辩护人提出,可能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不应采取强制措施的及时予以撤销,对虽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但具体种类适用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改用适当的强制措施,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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