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李木庵 |
释义 | 1884~1959湖南桂阳人。当代中国法学家。1905年毕业于京师法政学堂。毕业后任讲席多年。辛亥革命后出任广州地方检察厅检察长。后在北京、天津任律师,筹组两地律师公会,在北京举办司法储才所。1914年任闽侯县地方检察厅检察长。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1年赴南京开设“李典午大律师事务所”,以律师为职业从事革命工作。1940年到延安后,主要从事政法工作。曾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检察长。积极学习马列主义法律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强调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依法量刑,不徇私情,并重视法制教育和基层基础工作。1943年任边区政府参议员、法律顾问、中国解放区行动纲领起草委员会委员,参加边区各项政策、法律、法令、条例的起草和制定工作。1948年任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曾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土地改革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等的起草工作。建国后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刑事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拟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草案》,并参与起草和审定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婚姻法》等法规。曾任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兼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并曾在前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和司法干部轮训班讲授新中国刑法指导原则和审判实务等课程。1955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首席顾问、湖南省政协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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