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的审查判断 |
释义 | 司法机关审查和鉴别证据的真伪和证明力并对案情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任何一种证据制度都要求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但不同的证据制度,在审查判断证据时所遵循的认识路线和法律原则有着根本的区别。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遵循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真象的原则。要求“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认定案情事实,必须作到证据确实和充分。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方法,一是进行个别审查,即对每项证据本身进行审查,查明该项证据是否确实,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二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分析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认定案情事实是否充分。个别审查判断和综合审查判断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常是交替进行的。我国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还必须遵循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不能是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唯一根据;没有口供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则可以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在侦查、审理中如果仍收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以无罪对待,但并不妨碍在发现新的证据时重新对该案进行侦查和审理。西方国家诉讼中的审查判断证据,一般都采取直接原则,即对一切证据都要当庭进行审查,对证据的判断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则采取自由心证原则,即根据法官、陪审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来进行判断和认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采性,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有许多具体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则原则上没有限制。就证据的证明要求来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区别,都要求必须达到不容有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苏联在诉讼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实行直接原则和内心确信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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