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证明力证据所具有的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某一材料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该材料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如果某一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紧密,则该材料的证明力较强,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大。现代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实行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主义,强调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法官应当按照自己的良心和理性来判断证据,并在其内心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一般不作限制。但也有例外。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规定,不论是否被告人在公审庭上的自白,当该自白是对其本人不利的唯一证据时,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