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巡院 |
释义 | (1)官署名。唐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任盐铁使,始对食盐实行专卖制,在主要的食盐产地置监院,负责盐务管理,严禁盐的私制、私卖。宝应元年(762),刘晏再为盐铁转运使,在江淮地区又设了十三个盐铁巡院,负责推销官盐,缉查私盐,并兼管未设盐铁监院地区的食盐产销工作。由于实行盐铁专卖,引起食盐价格大涨。唐后期食盐走私严重,甚至发展到公然以武装保护实行集团走私。巡院作为缉查私盐的机构也相应地发展起来,拥有众多的巡吏、巡卒作为自己的武装力量,“巡捕之卒,遍于州县”。此外,巡院还具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可自行判决并执行直到死刑的案件,还设有巡院狱,拘押人犯。巡院成为度支、盐铁转运使辖下的一支极为特殊的武装与司法组织。参见〔转运使〕。(2)五代时,各处统治者对监狱实行军事管制,中央侍卫亲军分左、右军,各设巡院;地方藩镇对于各州、府设军巡院,以拘禁囚犯。宋朝对五代狱制进行了改革,诸府、州、军、监及各县皆各设监狱,但仍保留了巡院狱。如开封府及三京府司,除各有其府司狱外,仍有左、右军巡院,作为军管监狱;诸州除有司理院狱外,又有军巡院狱。京师巡院,可以说是辽、金、元警巡院的前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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