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淮海区审理敌伪区人民诉讼案件暂行办法 |
释义 | 抗日战争时期淮海区制定的司法文件。规定诉讼当事人一造或两造,住在敌伪区,而系争标的物在本地区者,其诉讼应由本地区司法机关管辖。如人在本地区,而系争标的物在敌伪区者,其诉讼仍应由本地区司法机关管辖。诉讼当事人及系争标的物均在敌伪区,双方合意在本地区进行诉讼者,应遵守本地区司法机关之裁判。前项裁判如不能立即执行,待该地区解放后执行之。诉讼当事人之一造住在敌伪区确系无法传唤者,得以裁定中止其诉讼。待该地区解放后再行回复原状。敌伪区人民因假借敌伪权势而订立之一切契约,蒙受损失之一方,得向本地区司法机关诉请撤销。敌伪区人民之刑事诉讼,如向本地区司法机关起诉者,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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