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京师地方自治章程 |
释义 | 中国清政府为预备立宪而制定的京师地方自治法规。由民政部起草,宪政编查馆核定,1910年2月3日 (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颁布。分总纲、区议事会及区董事会、总议事会及总董事会、自治经费、自治监督、罚则、文书程式和附则8章,共136条。规定京师地方自治区域内外城地方以巡警总厅所辖区域为境界,其外郊地方以京营所辖地面为境界。京师地方自治事项为教育、文化、卫生、道路工程、实业、善举、公共营业、筹款等。京师地方内外城巡警各区设区议事会及区董事会各1所,但人口较少的区得与邻近的区合为1所,其总议事会和总董事会也应合设1所。各议事会为议决机关,各董事会为执行机关。议事会设议员若干人,由京师地方符合法定资格的选民选举产生,任期2年;议长、副议长各1人,主持日常会务。议事会议决的事项是: 自治规约及一切兴革事宜;自治经费的筹集处理及其预决算;自治职员的惩戒与选举争议。区董事会总董、董事、名誉董事;总董事会总董、董事、名誉董事,分别由各该议事会选举产生。总董须举出政陪各1人或3人,呈请自治监督申报自治总监督遴选任用,或由自治总监督申报民政部开单奏请,圈出1人。董事须呈请自治监督核准任用或由自治监督核准,申报民政部任用。名誉董事则径由议事会选任。均以2年为任期。董事会的职权是:准备议事会议员选举及其议事;执行议事会议决各事;依律例章程或自治监督的委托办理和执行各事;议决执行方法。京师地方自治内外城巡警各区区长为监督,巡警总厅厅丞为总监督,均受成于民政部。各该监督应按本章程核查其有无违背之处而加以纠正,并令其报告办事成绩,征其预算决算表册,随时亲往检查,将办理情形按期由内外城总厅汇齐,会报民政部查核。其外郊地方自治各区监督由步军统领衙门派员充任,按前项所列各节申报步军统领衙门查核,仍由步军统领衙门汇咨民政部存案。该自治章程是中国近代最早的地方自治法规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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