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 |
释义 |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法规。1939年2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4月4日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24条。主要内容:陕甘宁边区政府由边区参议会选举委员13人,组成边区政府委员会,呈请国民政府加以委任。其中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边区政府受国民政府之管辖及边区参议会之监督,综理全边区政务,对边区行政得颁发命令,并得制定边区单行条例及规程。但关于增加人民负担、限制人身自由、确定行政区划及重要行政设施,须得边区参议会之核准或追认。对于所属各机关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逾越权限或其他不当情形时,得停止或撤销之。关于国民政府委托事项和边区参议会决议案之执行、选举、预决算、所属行政人员任免、地方部队咨调及督促所属军警负责地方治安、边区行政设施或变更、公产处分及边区公营事业筹划等,均须依边区政府委员会决议行之。边区政府下设秘书处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厅,并设保安司令部、保安处、审计处。于必要时得增设专管机关。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各厅设厅长1人,保安司令部设保安司令1人,各处设处长1人。各厅、部、处必要时得设副职,佐理各该厅、部、处事务。主席召集边区政府委员会,代表边区政府,执行政府委员会之决议案,监督全边区行政机关执行职务,处理边区政府日常及紧急事务;各厅、部、处按规定分别管理各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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