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体法的引用 |
释义 | material law reference契约当事人引用某一外国法中关于契约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作为其所订定的契约的条款或内容。如果该契约是一个国际性的契约,即含有涉外因素的契约,这种实体法的引用,在不违反契约准据法的强行性规定的范围内,是有效的。如果该契约是一个内国契约,并无涉外因素,这种实体法的引用,在不违反内国关于契约的强行性规定的范围内,也是有效的。实体法的引用应与抵触法的引用是有区别的。后者是指涉外契约当事人双方共同同意选择某国法作为其契约的准据法,从而该法中的全部关于契约的规定,包括强行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都应被适用以决定该契约的成立、有效和效果问题,而其他国家关于契约的法律(包括法院地法)应都被排除适用。但是,被称为“直接适用法”的那部分特别重要的强行性规定,如果属于法院地法,仍然可以不顾当事人所选择的契约准据法,予以适用,如果属于其他国家的法律,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予以斟酌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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