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兵役制度 |
释义 | 国家为保障武装力量平时和战时的补充,用法律形式确定的关于公民服兵役,即参加武装组织、接受军外军事训练,履行有关国防职责和负担的制度。国家的一项基本的、重要的军事制度,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颁布实施。随着国家及其军队的形成而产生,又随着不同历史时代的政治、经济、人口状况和军事需要而发展变化。中国历史上曾实行过征兵制、募兵制、部曲兵制、部族兵制、府兵制、世兵制、卫所兵制及民兵制等制度;西方在封建社会昌盛时期,军队补充兵员的基本方法是征召骑士及其武装侍从组成的骑士军。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雇佣制在西方各国成了军队补充的主要形式,出现了常备雇佣军。后来,由于军队的扩大,对士兵的需求量增多,逐步开始招募士兵。战争规模的日趋扩大导致了雇佣制的废除和普遍义务兵制的建立。此外,历史上一些国家在某些正义战争中还曾广泛采用过志愿兵役制。义务兵役制是公民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在一定年龄内实行服一定期限兵役义务的制度。根据自愿的原则招集、补充兵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为了适应现代条件下武装力量建设和战争的需要,不断改革兵役制度,一是变单一的兵役制度为义务、志愿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使自愿服役者可长时间在军队服务,有利于熟练地掌握训练难度较大的技术装备,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二是采取常备军与后备军相结合的制度,以使常备军趋于精干,使后备军在未来战争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现行的是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以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为服现役,没有服现役的公民凡进行了兵役登记的为服预备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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