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控诉又称“宪法请愿”、“宪法诉愿”。任何公民认为某项法律侵犯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后,向宪法法院提出的补救办法。这是德国、韩国宪法法院所采用的审查方式。任何公民提出这种控诉,不一定要有具体案件发生或者一定要涉及本人利益,但必须是在采取了一切法律补救措施之后。宪法法院如果认为案件的性质与一般利益有关,或认为诉讼人依普通诉讼手段会受重大且不可恢复的不利时,可以在未穷尽普通救济手段之前受理。1957年,德国宪法法院成立了一个3人委员会对宪法控诉进行预审,如果3名委员一致认为要求不能接受或价值不大时,可以驳回。宪法法院在审理这种控诉案时,当事人可以亲自或请律师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