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威王国宪法 |
释义 | 又称“艾德斯沃尔宪法”。1814年5月17日制宪会议在艾德斯沃尔通过,挪威现行宪法。实施后曾多次修改。全文分为政体与宗教、行政权、国王与王室、公民权与立法权、司法权、一般条款共5章112条。主要内容: (1)挪威是世袭君主立宪政体国家。国王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拥有行政权,有权召集议会,宣布议会休会、闭会,批准、公布议会通过的法律,监督法律的实施,任免内阁成员和国教神职人员,颁授勋章,赦免罪犯,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对外宣战、媾和、签约等。国王签署的法令、命令须内阁有关大臣副署才能有效。内阁由国王任命的首相和至少7名大臣组成,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负实际行政责任,对议会负责。内阁成员有义务出席议会会议,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2)议会行使立法权,采行上、下两院制。共有议员150名(1985年9月选出的议会共157名;其中1/4议员组成上院,3/4议员组成下院),须是年满30岁、在国内居住满10年、在被提名选区内享有投票权的挪威公民,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4年。上院有权审议通过下院移送的议案,与最高法院组成宪法法院(上院院长任院长)审理下院对内阁成院的弹劾案等;但无立法创制权。下院有权创制、通过法律,弹劾违法内阁成员等。(3)法院行使司法权,分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最高法院由国王任命的院长、17名法官组成,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宪法法院由上院部分议员和最高法院部分法官组成,为临时司法机构,专理议会下院对议员、内阁成员和最高法院法官在执行公务中的犯罪行为提出的弹劾案。(4)公民的人身、住所、私有财产权、出版、贸易或商业自由、年满23岁公民的选举权等权利受国家保护;公民义务有信奉福音路德教、服兵役等。(5)有关宪法基本精神的宪法条款不得被修改。修宪法案须在大选后议会第一、二次例会中提出并公布,由下届大选后议会第一、二次例会以2/3多数通过,议长、秘书长签署,送国王批准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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