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实效机会丹麦法社会学家T.盖格(Geiger)提出的关于法律效力的观点。法律的效力存在于社会强制其成员如何行为的外在力量之中。当社会的某种外在力量迫使规范接受者按照s—→g(即规范接受者在s情形下履行g行为)模式行动时,法律效力本身就是一种现实,法律规范就有了实际的内容。如果某人不按s—→g模式行为时,就是一种偏离常规的行为(c),是对社会的一种反抗(r)。这是法律效力发生作用的两种情况,用公式表达为:V=S—→—→r前一种情况下,规则实现的程度可称为实效额,后者可称之为非实效额。两者之间的关系能用数学的方法数量地表达出来。盖格把这种表现为实效机会的规范,称之为“习惯”或“生存”的规范,它不是明确表达出来的,而是直接存在于社会成员的行为之中,受社会对于偏离常规行为惩罚的影响。把法律规范的效力归结为法律主体的实际行为和司法权力的实际运用行为,其结果就必然是任何人都无法确切地明确此时此地的法律实际上是什么。为此,法官既要遵守现行成文法,也要遵守法律秩序的结构和主要法律原则。 |